2015年1月18日星期日

易中天《美國憲法的誕生和我們的反思》摘錄

為了提高效率,先討論大家感興趣或者有可能取得共識的問題。討論夠了,就表決,成熟一個就表決一個。如果不能取得共識,就先擱置起來,以後再說;而一旦取得共識,則表決存檔,並作為下次討論的先決前提。也就是說,摸到了石頭,就跨過去;碰到了暗礁,就繞著走。先易後難,先求同後存異,一步一步朝著預定的目標前進。(《疑雲重重.摸石頭過河》)
用死亡來懲罰不繳稅,是一種連專制主義都不敢使用的暴行,但比起用軍隊收稅來,還算是仁慈。用軍隊去收稅,刺刀就不分有罪還是無辜了。(《柳暗花明.解鈴不是繫鈴人》)
大多數人,也和宗教裏的大多數教派一樣,以為自己擁有全部的真理。凡是和他們意見不同,就認為是謬誤。就連許多平民,也都這樣。這種自以為是,曾被一位法國的太太表現得極為自然。她在和妹妹發生爭執時說:我也不明白這是甚麼回事,妹妹,可是我也從來沒有遇到過永遠正確的人,除了我自己。(《禍起蕭牆.最後的勸說》)
簡單的東西未必簡單。而且,惟其簡單,才是真理;也惟其簡單,才可堅持。真理從來就不是甚麼天花亂墜或者高深莫測的東西,它應該是人人都能明白,人人都能掌握。同樣,惟其簡單,才是底線;也惟其簡單,才可堅守。底線弄複雜了,就弄不清,也守不住。最後只能是不再成其為底線,或者不再有底線。相反,如果底線簡單樸素,大家都明白,也能守得住,剩下的事情也就都好商量,都可以放到實踐中去檢驗和調整。(《餘論.原則與妥協》)
世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情,也沒有十全十美的方案。能做到最不壞,就是最好。(《餘論.原則與妥協》)

美利堅合眾國以為國,幅員萬里,不設王侯之號,不循世及之規,公器付之公論,創古今未有之局,一何奇也。泰西古今人物,能不以華盛頓為稱首哉!(《附錄二‧制憲會議代表名單》)

2015年1月4日星期日

讀易中天《美國憲法的誕生和我們的反思》有感

網絡圖片:書本封面
易中天《美國憲法的誕生和我們的反思》講述美利堅合眾國 (United States of America) 的制憲及建國經過。一七八七年五月二十五日,十二個前英國殖民地派出代表團,齊集賓夕法尼亞邦 (Pennsylvania) 的費城 (Philadelphia),開會討論改革《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》 (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),冀望解決合眾國債台高築、邦聯議會地位低下的問題。當時,大部分代表均認為只須修改《邦聯條例》,歷時數星期,便可加強邦聯議會的權力,建立強大而三權分立的中央政府,從而協助各邦消除龐大的債務。然而,當探討權力來源、議席分配、政府架構、中央政府與各邦政府的關係等細節問題時,各邦代表眾說紛紜,意見嚴重分歧,既有大邦、小邦對分配國會席位,鬧得面紅耳熱,亦有南北諸邦對計算奴隸人口,不斷討價還價。結果,會議由五月下旬開到九月中旬,歷時長達三、四個月。隨着時間推移,眾代表深入討論修例的種種問題,亦漸漸認識到只修訂《邦聯條例》,維持邦聯議會體制其實不足以解決眼前的問題,合眾國真正需要的是一部新憲法、一種新政治體制。
維基百科圖片:簽署憲法的一刻
此書的前半部,就是關於新制度「聯邦制」 (Federalism) 的形成過程。由第三章《針鋒相對》到第五章《柳暗花明》,君用大量篇幅,詳述制憲會議中,貝德福德 (Gunning Bedford)、佩特森 (William Paterson) 等「邦權主義者」與麥迪遜 (James Madison)、威爾遜 (James Wilson)、漢密爾頓 (Alexander Hamilton)「國權主義者」的爭論。貝德福德等人主張保留各邦自治權,維持邦聯議會體制,而麥迪遜等人則提倡化邦為省,建立中央集權國家。書中亦寫到謝爾曼 (Roger Sherman) 艾爾斯沃斯 (Oliver Ellsworth) 致力調解雙方紛爭,並提出《康涅狄格折衷方案》 (Connecticut Compromise),使合眾國由一個鬆散的邦聯 (Confederation) 轉為更有組織的聯邦 (Federation)
維基百科圖片:制憲會場
然而,讀畢此書,令我感受至深的還是第六章《嚴防死守》。此章講述制憲代表左右為難,一方面擔心行政、立法、司法權力膨脹,使致貪污腐敗叢生;另一方面憂慮過度限制權力,導致施政欠缺效率,正如君引莫里斯 (Gouverneur Morris) 之言,「我們實在是在做一件奇怪的事情,我們要樹立一個強而有力的人來保護我們,同時又要把他的手捆到背後」。故此,為杜絕貪污腐敗的機會,同時確保政府正常運作,不致因權力過度分散而一事無成,各邦代表費煞思量,反覆討論,在設計新制度時非常警惕,謹慎處理官員和議員、議員和法官、法官和官員之間的權責,做到「防官如防賊,防權如防火,防權力濫用如防洪」,除了一眾代表無法想像日後出現的黨派鬥爭外,幾乎所有當時的漏洞都已堵塞,新制度可謂十分完善。制憲會議對三權分立的各項安排可歸納為以下十二條,原因載於括號之內:
一、總統定為一人(方便問責);
二、總統由選舉人團選出,而非由議會投票挑選(使行政權獨立於立法權);
三、若選舉人團無法選出總統,則由眾議院用參議院「每州一票」的方式選出(總統由眾議員選出,使行政權獨立於參議院;投票方法用參議院模式,使人數眾多的大州無力影響結果,藉此平衡參、眾兩院權力);
四、國會分參、眾兩院(互相牽制);
五、參議員任期六年(改選以防止腐敗);
六、參議院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的議席(維持參議院的穩定);
七、聯邦政府官員不能參選(隔離行政、立法兩權);
八、議員不能兼任任期內設置或加薪的聯邦政府文官職位(防止議員利用立法權,增加文官職位薪酬,然後於任期完結時轉任該職位);
九、總統有權否決國會所立法案;如有多於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法案,則可推翻總統的否決指令(行政、立法兩權互相制約);
十、法院可覆核法令是否合憲(司法權監察行政、立法兩權);
十一、總統任命的法官,須經參議院同意(立法權制衡司法、行政兩權);
十二、眾議院可彈劾總統,但須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彈劾案會議,由參議員審理(彈劾者不主持,主持者不審理,審理者不彈劾,以此分隔參、眾兩院權力,再由司法、立法兩權監督行政權)。
網絡圖片:憲法序言
會議過後,部份代表提出增加《權利法案》 Bill of Rights),藉此保障信仰、言論、出版和集會自由,以及請願、示威遊行及伸冤等公民權利,結果獲得接納,最後以修正案 Amendment)形式,寫入《聯邦憲法》。
由此可知,廉潔、有效率的政府並非純粹由選舉產生,而民選的政府亦未必一定廉潔而有效率。香港政府官員並非民選,然其廉潔、效率之所以稱譽世界,乃由於政府三權分立,各權力有適當的制衡,傳媒輿論亦時刻監督官員表現,加上廉政公署執法不避權貴,又培育市民防貪意識,才使貪污賄賂幾乎絕跡於官場,腐敗難以成風。